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現住居所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為湖南省衡陽市○○○路○號,但卻到院陳稱被告是前往美國未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原告已受送達逾期未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