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及液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瓶(驗後淨重叄點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及液態海洛因一瓶,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四七公克)及液態海洛因一瓶(驗後淨重三‧○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