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 宗祺 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蔚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陳 張阿腰力天鋼構企業社
住台兼訴訟代理人戊○○住台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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