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支(合計零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號十六樓「滾石PUB」,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香煙二支,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扣案之大麻香煙二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捲二支,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第二十四項毒品大麻成分,煙捲總重0.六九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一五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