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六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未列之第一、二審送達郵費,應列為計算項目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壹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零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貳拾陸元│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預繳││││壹佰柒拾元,90.02.12補繳叁││││佰柒拾肆元,90.04.20本院連││││同判決正本退還貳佰壹拾捌元││││,故第一審送達郵費支出叁佰││││貳拾陸元。│├────────┼─────────────┼──────────────┤│第二審送達郵費│捌佰柒拾壹元│90.05.04聲請人之上訴狀附郵││││叁佰玖拾元,90.09.14補繳叁││││佰肆拾元,91.02.08再補繳叁││││佰肆拾元。嗣相對人上訴最高││││法院經駁回後,該院檢送郵票││││餘額叁佰捌拾玖元,其中壹佰││││玖拾玖元,本院於91.09.09退││││還聲請人,故此部分送達郵費││││聲請人支出捌佰柒拾壹元。│├────────┼─────────────┼──────────────┤│小計│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零壹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則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000000×0.7=8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