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原告 江語倬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 陳妍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法官鄭永彬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