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蕭景日 被告 劉學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8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法官蔡有亮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