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70號
原告 仲信 地政士事務所即 蕭茂森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林芝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附表一、二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9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