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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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石維豪

被告 鍾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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