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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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 石維豪
被告 鍾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