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254號原告 楊穎婕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