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柚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凌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