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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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柚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凌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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