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鄭馥萱 被告 李佩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法官葉培靚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