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