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廖家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椒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75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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