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告 許亦伶

被告 莊雪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被告 鄧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雪華、鄧學良係設籍於「高雄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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