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告 許亦伶
被告 莊雪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被告 鄧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雪華、鄧學良係設籍於「高雄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