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00號
原告 梁祺凱
被告 張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2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