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