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炳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元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抗告救濟者而言,包括已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判、經過法定期間而未聲明上訴或抗告、不合法之上訴或抗告及當事人聲明捨棄或撤回上訴或抗告之情形,故不包括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在內,再者,提起非常上訴雖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但既仍然以原審認定事實為基礎,僅就原法院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宗旨,則原已確定判決之確定日並不因非常上訴改判而失效,自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97年度刑罰執行業務座談會第4號提案研討結論)。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97年9月29日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43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於100年10月27日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8年11月2日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22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0年10月2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2803號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43、322號判決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非常上訴改判)│(非常上訴改判)│(非常上訴改判)│├───────┼─────────────┼─────────────┼─────────────┤│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7月1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4月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530號│度毒偵字第4530號│度毒偵字第569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03號│97年度訴字第2803號│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8日│97年8月19日│98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03號│97年度訴字第2803號│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9日│97年9月29日│98年11月2日│├──┼────┴─────────────┴─────────────┴─────────────┤│備│1.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註││││2.編號1、2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4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22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非常上訴改判)│├───────┼─────────────┤│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69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28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日│├──┼────┴─────────────┤│備│1.編號3、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註││││2.編號3、4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22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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