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賭單肆張及賭金新台幣貳仟貳佰零伍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0行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帳冊1本」均更正為「簽
賭單4張」,及加註傳真機1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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