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