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0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0377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表明當事人,
並依同法第116條規定,並應陳明當事人之住居所、國民身
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
被告之個人資料,致訴訟文書無法確定送達與否而難以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
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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