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屏簡字第5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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