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709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95年3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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