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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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壬○○
      庚○○
      己○○
      戊○○
      辛○○
      乙○○
      丁○○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9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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