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993號
聲 請人即 乙○○
原   告
相 對人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以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消費借貸契約發生處所(原
告向被告申辦信用卡代償之分行)係在台中市,原告住所亦
在台中市,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云云,惟按訴訟,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4條之2規定聲
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依
首揭說明,被告營業所亦在台北市,本院亦為強制執行案件
之執行法院,就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管轄權,自不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聲請人之聲請
,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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