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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