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0月2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833026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臺幣玖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0月25日14時許及同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台北宣美飯店
」及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上格大飯店」205房。
(三)行為:搭乘成年男子 謝坤儒 駕駛之車牌0000-00自用小
客車,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分別與不詳姓名男
子姦,合計獲得代價新臺幣玖仟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號「上格大飯店」前,為警查獲。
(二)證人謝坤儒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四)扣案新臺幣玖仟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玖仟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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