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消小字第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元璽國際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諮詢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元璽國際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
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2,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在卷可稽,顯非在本院轄區。又兩造委任辦理國際學生海
外實質打工諮詢契約,相關之磋商均在被告位於台北市之公
司處所進行,為兩造所是認(見98年10月22日筆錄),則該
消費關係之發生地應在被告上開主事務所所在地,亦非在本
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