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金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1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