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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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范秀美 被告 黃鴻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