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啓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欄內關於賴「」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啓」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係賴「啓」豪,有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憑,是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欄內關於賴「」豪之記載係賴「啓」豪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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