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林聖旋琪聖塑膠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萬人環保服務有│華南商業銀行大眾│102年5月20日│40,100元│HD0000000││││限公司 張劍雲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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