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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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