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8號
聲請人 劉育陞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因案於法務部○○○○○○○○○(下稱臺南二監)執行中,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因案入監執行,目前於臺南二監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8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7頁至第34頁〕;再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汽車、有價證券或存款債權等財產,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1份附卷足據(參見本院卷第13頁);又至114年6月11日為止,臺南二監代聲請人保管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38元及1,239元,共計僅有3,077元,復有臺南二監114年6月11日南二監戒決字第11400024150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5頁),供聲請人用以購買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尚嫌不足,是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因案於臺南二監執行中,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自堪信為真正。另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提起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清償借款事件受理在案;自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觀之,並無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