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9年6月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違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於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俊德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9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判決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確定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備 註
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他字第267號
⑵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6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決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確定日
114年4月22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