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9年6月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違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於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俊德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9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判決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確定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備   註

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他字第267號

⑵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6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決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確定日

114年4月22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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