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50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告  李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北小字第279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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