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