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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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青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8月23日新市警蘆刑字第1083973348號移送書移送新北地方法院
審理(108年度重秩字第129號),新北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
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青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青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19日23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信號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青辰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信號彈,有危
害他人身體之虞,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
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信號彈1枚為被
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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