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被告姓名「 吳恆枚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姓名為「甲○○」,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誤寫為「吳恆枚」,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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