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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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宜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經本院適用通常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