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1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池泰毅 律師 曾建豪 律師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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