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壹佰零貳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7860號扣押物品清單)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37
6號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12月8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97年度保管字第7860號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色情漫畫書102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786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前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同前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28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12月8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