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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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聲請人 李年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5+1)×34×10=5,440。
二、已依消費這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 台端 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
四、如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六、請台端提出聲請人及配偶OOO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 李王金花李文少 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暨聲請人配偶OOO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聲請人所稱配偶OOO罹患情感性精神病之部分,請陳報其罹病之時間及相關必要花費之資料。
八、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請提出台端所有之臺灣銀行永和分行存摺影本到院。
九、請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該處及陳報租屋處附近租金均價之相關資料。又聲請人陳稱於95年12月,出賣所有位於永和市○○路○○巷○○弄○○號8樓之不動產,賣得6,000,000元,請說明該筆金額用於何處及其證明?
十、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一、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請台端提出無財產之切結書,以利本院後續報結之進行。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白俊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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