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0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15日依寄存送達方式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書,有送達證書可查;本件自寄存送達之日起算,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至同年2月4日止上訴期間業已屆滿,上訴人玆竟遲至同年2月5日始提起上訴(上訴狀寄送本院之日期),已逾10日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362條、第372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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