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
97年3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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