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昆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萬9,315元。

二、請敘明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85萬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並提出車牌號碼「RCF-5086」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報廢收據、相關單據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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