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7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 穎川建忠 即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均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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