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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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共同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99年8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乙○○○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16年在案,並經本院分別判處10年、16年等事實,復有該二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有逃亡以規避審訊、執行之虞,自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唐照明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