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輝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輝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輝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移審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詞及共同被告之供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相關書證附卷可參,暨有相關證物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訴參與之犯罪事實高達23部分,涉案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甚多,且為本件犯罪集團之主嫌,涉案情節十分嚴重,足認有逃亡之虞,從而,本件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