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華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華坤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周華坤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5日執行羈押。
本案嗣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1年4月3日宣判,被告因詐欺取財犯行明確,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被告曾分別於87年間、93年間、95年間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586號、93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及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年確定,復再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以被告無法具保,又被告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目前所內藥物控制中,病況穩定,依其病情應可持續所內治療或依病況需要戒送外醫診治,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1年3月23日中所衛字第1010001769號函及所附被告病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8頁),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是本院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